内地居民同台湾居民在中国内地补领离婚登记证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三、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应当提交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四、当事人持有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者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五、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