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离职后发现在职期间单位未缴、欠缴公积金如何处置。
1、离职前单位未为其设立公积金账户:
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 号)第一条规定:“根据《条例》、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指标解释和劳动保障部有关规定,《条例》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单位缴存和职工个人缴存两部分组成,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离职后已不符合现在在原单位扣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2、离职前单位扣除个人部分不予补缴的: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携带证明本人与被投诉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劳动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和被投诉单位支付工资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出具的工资明细、工资卡(或存折)明细或其他能证明工资的材料)前往缴存地公积金业务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