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瓶装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如何办理。
依据《河南省燃气许可经营管理实施办法》 第九条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资格申请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从事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瓶装燃气供应站的设置符合当地供应站规划布局及相关技术规范;
(二)瓶装燃气供应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三)瓶装燃气供应站从业人员经燃气主管部门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经营管理制度、燃气事故预防及处置方案;
(五)有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备件、交通工具和检测仪器,专(兼)职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2人。
第十条 申请瓶装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 瓶装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 瓶装燃气供应站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
(三) 安全经营管理制度、燃气事故预防及处置方案。
第十一条 发证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经营许可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不能按期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发证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发证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发证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