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县 | 办理机关 | 地址 | 电话 |
|---|---|---|---|
| 西平 | 西平县自然资源局 | 西平县行政服务中心3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 0396-6262007 |
| 上蔡 | 上蔡县自然资源局 | — | 0396-6970757 |
| 平舆 | 平舆县自然资源局 | 市民之家不动产登记窗口 | 0396-5168602 |
| 正阳 | 正阳县自然资源局 | — | 0396-8936101 |
| 确山 | 确山县自然资源局 | — | 0396-7080007 |
| 泌阳 | 泌阳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 泌阳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c区 | 0396-7591369 |
| 汝南 | 汝南县自然资源局 | 大厅4号-6号窗口办理 | 0396-2711516 |
| 遂平 | 遂平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 勤政路创业大厦一号楼一楼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窗口 | 0396-2763071 |
| 新蔡 | 新蔡县自然资源局 | — | 0396-5950509 |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证实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二)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 (三)承包期限依法变更的; (四)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五)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 (六)森林、林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材料名称 | 要求 |
|---|---|---|
| 1 | 有效身份证件 | 1 |
| 2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1 |
| 3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1 |
| 4 |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变更的材料 | 1 |
一、经办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和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不必携带)。二、需要邮递业务,提前说明。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交通指引:102公交车至行政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 一、固话咨询:0396-6262007 二、网上咨询地址: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 三、现场咨询:驻马店市市西平县区(县)柏城护城河路南段行政服务中心3楼不动产窗口街道 四、邮件咨询:xpxbdcdj@126.com
投诉渠道: 一、固话投诉:0396-6262363 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4 2、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3、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 http://henan.12388.gov.cn/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四十七条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第四十九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证实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二)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承包期限依法变更的; (四)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五)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六)森林、林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1.5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耕地以外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本规范不再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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