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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申报

承诺时限 1法定时限 1费用 不收费办理形式 窗口+网上官方评价 4 星零跑腿可快递

去哪办(全市 1 个办理点,点区县看当地要求)

市级
区县办理机关地址电话
市级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金河街道开源大道75号2楼0396-8110303

申请条件(市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填报消费税申报表及附表、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消费税申报表包括烟类应税消费品、卷烟(批发)、酒类、成品油、小汽车、电池、涂料和其他类等。

要带什么材料(市级)

#材料名称要求
1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1
2生产企业销售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完税情况明细表1
3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1
4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1
5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其他)1
6代扣代收税款凭证0
7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1
8本期委托加工情况报告表1
9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1
10生产经营情况表(小汽车)1
11消费税纳税申报表1
12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小汽车)1
13生产企业定点直供石脑油、燃料油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1
14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适用于电池消费税纳税人)1
15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适用于涂料消费税纳税人)1
16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其他)1
17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1
18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酒类)1
19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1
20准予扣除消费税凭证明细表(其他)1
21生产经营情况表(其他)1
22生产经营情况表(酒类)1
23本期准予抵减(扣)税额计算表(酒类)1
24本期减(免)税额计算表(适用于涂料消费税纳税人)1
25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及销货清单0
26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1
27汇总纳税企业消费税分配表1
28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烟)1
29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1
30本期减(免)税额计算表(适用于电池消费税纳税人)1
31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1
32本期减(免)税额计算表(成品油)1
33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烟)1

办理流程(市级)

  1. 决定
  2. 审核
  3. 受理
  4. 送达
  5. 收件

办理结果(市级)

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

办公时间与交通(市级)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交通指引:乘坐6路、38路、Y5公交车在天中广场东门站下车; 乘坐15路、23路公交车在市工人文化宫站下车; 乘坐K8路公交车在广播电视中心站下车; 乘坐27路、14路、19路、23路公交车在市委南门站下车。

咨询与投诉(市级)

咨询电话: 一、固话咨询:0396-8110303 二、网上咨询地址: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 三、现场咨询: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县)金河街道75号2楼

投诉渠道: 一、固话投诉:0396-2606692 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s://12345.hnzwfw.gov.cn:8083/cns_hnbmfw_website/newwebsite/pages/subPage/appealRegister.html?rqsttype=10 2、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3、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 http://henan.12388.gov.cn/ 三、现场投诉: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县金河街道75号1楼有诉即办室(窗口)

政策依据(市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现将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1-附件7),《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8)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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