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驻马店万事通生活在驻马店,有事找万事通
返回首页搜索
首页 › 司法公正 › 专职律师变更执业机构(转入河南)初审

专职律师变更执业机构(转入河南)初审

承诺时限 1法定时限 20费用 不收费办理形式 邮寄办理官方评价 4 星零跑腿可快递

去哪办(全市 10 个办理点,点区县看当地要求)

市级西平上蔡平舆正阳确山泌阳汝南遂平新蔡
区县办理机关地址电话
市级驻马店市司法局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金河街道开源大道75号3楼0396-2601017
西平西平县司法局—0396-6196778
上蔡上蔡县司法局—0396-6916788
平舆平舆县司法局—0396-2300697
正阳正阳县司法局—0396-8669204
确山确山县司法局—0396-7018301
泌阳泌阳县司法局司法局综合受理窗口0396-7982209
汝南汝南县司法局—0396-2718148
遂平遂平县司法局遂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0396-4656561
新蔡新蔡县司法局—0396-2731339

申请条件(市级)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二十条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改为:申请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替代);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要带什么材料(市级)

#材料名称要求
1高等教育学历证书1
2小二寸蓝底照片1张1
3专职律师执业申请承诺书1
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1
5专职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1
6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1
7居民户口簿1

办理流程(市级)

  1. 送达
  2. 收件
  3. 审核
  4. 决定
  5. 受理

办理结果(市级)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律师执业证

办公时间与交通(市级)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 14:30-17:30。

交通指引:乘坐6路、38路、Y5公交车在天中广场东门站下车; 乘坐15路、23路公交车在市工人文化宫站下车; 乘坐K8路公交车在广播电视中心站下车; 乘坐27路、14路、19路、23路公交车在市委南门站下车。

咨询与投诉(市级)

咨询电话: 一、固话咨询:0396-2601017 二、网上咨询地址: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 三、现场咨询: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县)金河街道75号3楼

投诉渠道: 一、固话投诉:0396-2606692 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s://12345.hnzwfw.gov.cn:8083/cns_hnbmfw_website/newwebsite/pages/subPage/appealRegister.html?rqsttype=10 2、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3、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 http://henan.12388.gov.cn/ 三、现场投诉: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县金河街道75号1楼有诉即办室(窗口)

政策依据(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二十条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第二十一条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豫发[2021]23号) “赋予县(市)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清单”第92条;

搜其它事项,上驻马店万事通 ›

信息整理自河南省政务服务网公开数据,如有出入以官方页面为准;网上办理请前往河南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