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县 | 办理机关 | 地址 | 电话 |
|---|---|---|---|
| 驿城区 | 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驿城区税务局 | — | 0396-2886056 |
| 西平 | 国家税务总局西平县税务局 | — | 0396-6198581 |
| 上蔡 | 国家税务总局上蔡县税务局 | — | 0396-6927969 |
| 平舆 | 国家税务总局平舆县税务局 | — | 0396-5022311 |
| 正阳 | 国家税务总局正阳县税务局 | — | 0396-8909226 |
| 确山 | 国家税务总局确山县税务局 | — | 0396-7066000 |
| 泌阳 | 国家税务总局泌阳县税务局 | — | 0396-7916689 |
| 汝南 | 国家税务总局汝南县税务局 | — | 0396-8126888 |
| 遂平 | 国家税务总局遂平县税务局 | — | 0396-4969167 |
| 新蔡 | 国家税务总局新蔡县税务局 | — | 0396-5980391 |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选择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自愿申请免费为其提供的有关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办理期限届满提醒等内容的业务提醒服务。税务机关要持续做好出口退(免)税业务提醒服务,及时将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发送给出口企业。
| # | 材料名称 | 要求 |
|---|---|---|
| 1 |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选择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申请表 | 1 |
无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交通指引:乘坐102、103、106路公交车到新行政大厅站下车往南100米路东
咨询电话: 一、固话咨询:0396-6198581 二、网上咨询地址: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
投诉渠道: 一、固话投诉:0396-6263392 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s://12345.hnzwfw.gov.cn:8083/cns_hnbmfw_website/newwebsite/pages/subPage/appealRegister.html?rqsttype=10 2、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3、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 http://henan.12388.gov.cn/ 三、现场投诉:驻马店市西平县(区)县护城河南路街道9号1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室(窗口)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 “(二)外贸企业在2012年6月30日以前签订的委托加工业务合同,如果在2012年7月1日以后收回加工货物并在2013年6月30日前出口的,按2012年6月30日以前的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外贸企业须在2013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合同进行备案。 (三)为适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管理办法》中涉及到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规定不再执行。 2012年8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及截至2012年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或者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但未核销的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免税时,不填写《管理办法》附件中涉及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报表栏目。 (四)经税务机关审核发现的出口退(免)税疑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接受约谈、提供书面说明情况、报送《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14)或《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15)及电子数据。 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需要对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供货企业应填报《供货企业自查表》(附件16),具备条件的,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同时报送电子数据。 (五)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出口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1.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 2.因涉嫌出口走私被海关立案查处未结案;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出口单证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与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 4.涉嫌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以高退税率出口货物报关; 5.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要对其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疑点。 (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购进出口的货物劳务存在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第5目和第7目情形之一的,该批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所载明的其他货物,主管税务机关须排除骗税疑点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七)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被列为非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暂不办理出口退税。 (八)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九)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 2.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 3.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的内容与供货企业记账联上的内容不符; 4.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货物劳务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劳务不符; 5.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 6.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7.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 8.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 9.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10.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11.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12.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13.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14.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 15.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税总函〔2015〕241号)第二条 “二、优化出口退税管理,促进服务贸易发展 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准确、及时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退(免)税,是国税机关履职尽责、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具体体现。要针对服务贸易出口的经营特点,进一步优化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对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的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要按照《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税总发〔2014〕155号印发)规定的时限办结。要认真做好税库银联网试点工作,进一步缩短税款退付的在途时间。要持续做好出口退(免)税业务提醒服务,及时将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发送给出口企业,不得因向企业提供提醒服务收取任何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8〕48号)第二十一条、一百一十二条 “第二十一条受理出口企业提醒服务的申请。申报受理岗受理出口企业开通、变更、取消提醒服务的申请,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选择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申请表》的电子数据读入审核系统。第一百一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积极开展出口退(免)税业务提醒服务(以下简称“提醒服务”)。 (一)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审核系统生成出口退(免)税业务提醒信息发送给出口企业。 (二)税务机关向出口企业提供提醒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出口企业未申请退税提醒服务的,不得强制推行。 (三)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请变更或取消业务提醒服务的,应当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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