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县 | 办理机关 | 地址 | 电话 |
|---|---|---|---|
| 驿城区 | 驻马店市驿城区农业农村局 | — | 0396-2828683 |
| 西平 | 西平县农业农村局 | 驻马店市西平县护城河南路9号西平县政务服务中心4楼 | 0396-3231929 |
| 上蔡 | 上蔡县农业农村局 | — | 0396-3715358 |
| 平舆 | 平舆县农业农村局 | 平舆县服务中心二楼大厅农业农村局窗口 | 0396-5066866 |
| 正阳 | 正阳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农业农村局窗口 | 0396-8936130 |
| 确山 | 确山县农业农村局 | — | 0396-2782390 |
| 泌阳 | 泌阳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服务中心大厅二层农业农村局窗口 | 0396-7912996 |
| 汝南 | 汝南县农业农村局 | — | 0396-8022251 |
| 遂平 | 遂平县农业农村局 | 遂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0396-4900169 |
| 新蔡 | 新蔡县农业农村局 | 新蔡县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0396-5926227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5号)第六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不少于二百米;(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隔离室、药房等功能区;(五)具有诊断、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六)具有诊疗废弃物暂存处理设施,并委托专业处理机构处理;(七)具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的隔离控制措施及设施设备;(八)具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九)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诊疗废弃物暂存、兽医器械、兽医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第七条 动物诊所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一名以上执业兽医师;(二)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第八条 动物医院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三名以上执业兽医师;(二)具有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三)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除前款规定的动物医院外,其他动物诊疗机构不得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
| # | 材料名称 | 要求 |
|---|---|---|
| 1 | 管理制度文本 | 1 |
| 2 |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 1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1 |
| 4 | 设施设备清单 | 1 |
| 5 |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 1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 1 |
| 7 | 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 1 |
| 8 |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材料 | 1 |
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或说明邮递地址、邮递接收人、接收人电话、是否有指定的快递等说明;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交通指引:乘坐11路、36路公交车在区委家属院站下车
咨询电话: 一、固话咨询:0396-2828683 二、网上咨询地址: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 三、现场咨询:驻马店市驿城区(县)橡林街道驿城大道与交通路交叉口东南角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号1楼28室(窗口)
投诉渠道: 一、固话投诉:0396-2828122 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s://12345.hnzwfw.gov.cn:8083/cns_hnbmfw_website/newwebsite/pages/subPage/appealRegister.html?rqsttype=10 2、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3、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 http://henan.12388.gov.cn/ 三、现场投诉:驻马店市驿城(区)县橡林街道驿城大道驿城大道与交通路交叉口东南角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号1楼有诉即办室(窗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六十二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5号)第五条 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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