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县 | 办理机关 | 地址 | 电话 |
|---|---|---|---|
| 市级 | 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 | 0396-8110303 |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核准是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提供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申报业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核准的管理事项。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核准事项包括增值税跨境运输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核准和增值税跨境其他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核准。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包括: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
| # | 材料名称 | 要求 |
|---|---|---|
| 1 | 签订的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合同 | 1 |
| 2 |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 | 1 |
| 3 |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 1 |
| 4 | 合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 | 0 |
| 5 | 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 | 0 |
| 6 | 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 0 |
| 7 | 从与之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 1 |
| 8 |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 1 |
| 9 | 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符合规定的收款凭证 | 0 |
| 10 | 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 0 |
| 11 | 中国铁路总公司国际货物运输明细表 | 1 |
| 12 | 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 | 1 |
| 13 | 清算资金通知清单 | 1 |
| 14 |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 1 |
| 15 |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 | 1 |
| 16 | 期租、程租和湿租的合同或协议 | 0 |
| 17 |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 | 1 |
| 18 | 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 | 1 |
| 19 | 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 | 0 |
| 20 | 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 | 0 |
| 21 | 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 1 |
| 22 | 国际客运(含香港直通车)旅客、行李包裹运输清算函件明细表 | 1 |
| 23 |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 1 |
| 2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 1 |
| 25 | 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 1 |
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交通指引:乘坐6路、38路、Y5公交车在天中广场东门站下车; 乘坐15路、23路公交车在市工人文化宫站下车; 乘坐K8路公交车在广播电视中心站下车; 乘坐27路、14路、19路、23路公交车在市委南门站下车。
咨询电话: 一、固话咨询:0396-8110303 二、网上咨询地址: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
投诉渠道: 一、固话投诉:0396-2606692 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s://12345.hnzwfw.gov.cn:8083/cns_hnbmfw_website/newwebsite/pages/subPage/appealRegister.html?rqsttype=10 2、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3、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 http://henan.12388.gov.cn/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十二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首月,下同)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退(免)税相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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