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县 | 办理机关 | 地址 | 电话 |
|---|---|---|---|
| 市级 |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金河街道开源大道75号3楼 | 0396-2810166 |
| 驿城区 |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驿城分局 | 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62号窗口 | 0396-2828520 |
| 西平 | 西平县自然资源局 | — | 0396-3705085 |
| 上蔡 | 上蔡县自然资源局 | — | 0396-6927108 |
| 平舆 | 平舆县自然资源局 | 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自然资源局窗口 | 0396-5029668 |
| 正阳 | 正阳县自然资源局 | — | 0396-8936713 |
| 确山 | 确山县自然资源局 | — | 0396-7018309 |
| 泌阳 | 泌阳县自然资源局 | 泌阳县行政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窗口 | 0396-7912996 |
| 汝南 | 汝南县自然资源局 | 自然资源局 | 0396-8028717 |
| 遂平 | 遂平县自然资源局 | 遂平县勤政路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窗口 | 0396-4900101 |
| 新蔡 | 新蔡县自然资源局 | — | 0396-5950001 |
符合权限划分要求,准备齐全所要求的全部申请材料
| # | 材料名称 | 要求 |
|---|---|---|
| 1 | 建筑物产权证明、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意见 | 1 |
| 2 | 土地价格评估报告及会审意见 | 1 |
| 3 | 财政部门同意意见或上级主管单位(国资部门)同意意见 | 1 |
| 4 | 转让合同或转让协议书 | 1 |
| 5 |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不动产权属证书 | 1 |
| 6 | 国有建设用地申请书 | 1 |
| 7 | 部门审核意见 | 1 |
| 8 | 有效身份证件 | 1 |
| 9 | 权利相关人书面同意意见 | 1 |
| 10 |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 1 |
| 11 |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勘测定界图 | 1 |
申请人可凭身份证本人到窗口领取;如委托别人代领,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如需邮寄,需提供邮递接收人、接收人电话、地址和邮寄方式。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交通指引:乘坐6路、38路、Y5路公交车在天中广场东门站下车; 乘坐15路、23路公交车在市工人文化宫站下车; 乘坐K8路公交车在广播电视中心站下车; 乘坐27路、14路、19路、23路公交车在市委南门站下车。
咨询电话: 一、固话咨询:0396-2810166 二、网上咨询地址: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 三、现场咨询: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县)金河街道75号3楼
投诉渠道: 一、固话投诉:0396-2606692 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s://12345.hnzwfw.gov.cn:8083/cns_hnbmfw_website/newwebsite/pages/subPage/appealRegister.html?rqsttype=10 2、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3、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 http://henan.12388.gov.cn/ 三、现场投诉: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县金河街道75号1楼有诉即办室(窗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第三章:“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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