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县 | 办理机关 | 地址 | 电话 |
|---|---|---|---|
| 市级 | 驻马店市科学技术局 | 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金河街道开源大道75号3楼 | 0396-2835538 |
| 驿城区 | 驻马店市驿城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 | 0396-2828093 |
| 西平 | 西平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驻马店市西平县护城河南路9号4楼 | 0396-2751185 |
| 上蔡 | 上蔡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无 | 0396-6922518 |
| 正阳 | 正阳县科技局 | — | 0396-8936713 |
| 泌阳 | 泌阳县科学技术局 | — | 0396-7933669 |
| 汝南 | 汝南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驻马店市汝南县汝宁街道汝宁大街行政新区4号楼1楼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 0396-8022479 |
| 遂平 | 遂平县科学技术局 | — | 0396-4922850 |
| 新蔡 | 新蔡县科学技术局 | 新蔡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员会 | 0396-5922216 |
适用于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 # | 材料名称 | 要求 |
|---|---|---|
| 1 | 技术开发(合作)合同 | 1 |
| 2 | 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 | 1 |
| 3 | 技术转让(专利申请权)合同 | 1 |
| 4 | 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 | 1 |
| 5 | 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 1 |
| 6 | 河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 1 |
| 7 | 河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表 | 1 |
申请人携带营业执照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5:30。
交通指引:乘坐6路、38路、Y5公交车在天中广场东门站下车; 乘坐15路、23路公交车在市工人文化宫站下车; 乘坐K8路公交车在广播电视中心站下车; 乘坐27路、14路、19路、23路公交车在市委南门站下车。
咨询电话: 一、固话咨询:0396-2835538
投诉渠道: 一、固话投诉:0396-2606692 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s://12345.hnzwfw.gov.cn:8083/cns_hnbmfw_website/newwebsite/pages/subPage/appealRegister.html?rqsttype=10 2、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3、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 http://henan.12388.gov.cn/ 三、现场投诉: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县金河街道75号1楼有诉即办室(窗口)
1.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三条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2.《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第(三)款免税的审批程序: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呈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3.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需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二十六)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经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包主管税务机关备查。”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六条(三)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7.《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豫政〔2015〕56号)。“附件6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4: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省政府科技部门不再登记”。8.《河南省科技厅关于下放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权限的通知》(2015年10月9日)“1.从发文之日起,经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登记审核的技术合同不再送省科技厅复核盖章。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设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划内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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