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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承诺时限 20法定时限 20费用 不收费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官方评价 4 星零跑腿可快递

去哪办(全市 9 个办理点,点区县看当地要求)

西平上蔡平舆正阳确山泌阳汝南遂平新蔡
区县办理机关地址电话
西平国家税务总局西平县税务局—0396-6198581
上蔡国家税务总局上蔡县税务局—0396-6927969
平舆国家税务总局平舆县税务局—0396-5000367
正阳国家税务总局正阳县税务局—0396-8909226
确山国家税务总局确山县税务局—0396-7066000
泌阳国家税务总局泌阳县税务局—0396-7916689
汝南国家税务总局汝南县税务局—0396-8126888
遂平国家税务总局遂平县税务局—0396-4969167
新蔡国家税务总局新蔡县税务局—0396-5980391

申请条件(西平)

税务机关拟对公民处以2000元(含)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含)以上的罚款或吊销发票准印证等处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当事人提出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的,依法审查受理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组织实施听证。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7日内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15日内举行听证。 听证延期处理,是指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以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为由,提出申请延长期限申请的处理。

要带什么材料(西平)

#材料名称要求
1听证延期申请书1
2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1
3听证申请书1

办理流程(西平)

  1. 决定
  2. 收件
  3. 审核
  4. 受理
  5. 送达

办理结果(西平)

无

办公时间与交通(西平)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交通指引:乘坐102、103、106路公交车到新行政大厅站下车往南100米路东

咨询与投诉(西平)

咨询电话: 一、固话咨询:0396-6198581 二、网上咨询地址: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

投诉渠道: 一、固话投诉:0396-6263392 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s://12345.hnzwfw.gov.cn:8083/cns_hnbmfw_website/newwebsite/pages/subPage/appealRegister.html?rqsttype=10 2、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3、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 http://henan.12388.gov.cn/ 三、现场投诉:驻马店市西平县(区)县护城河南路街道9号1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室(窗口)

政策依据(西平)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0号)附件一第三至第十九条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条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 第六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后,税务机关发现自己拟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事实认定有错误或者偏差,应当予以改变,并及时向当事人说明。 第七条 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主持,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其代理人出具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注明有关事项,并经税务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 第九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认为自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决定。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第十一条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进行。 对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告当事人和本案调查人员的姓名、案由和听证的时间、地点。 公开进行的听证,应当允许群众旁听。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旁听群众可以发表意见。 对不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第十二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应当予以终止。 本案调查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第十三条 听证开始时,听证主持人应当首先声明并出示税务机关负责人授权主持听证的决定,然后查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记录员宣读听证会场纪律。 第十四条 听证过程中,由本案调查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指控,并出示事实证据材料,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就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主持人可以对本案所及事实进行询问,保障控辩双方充分陈述事实,发表意见,并就各自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辩论。辩论先由本案调查人员发言,再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 辩论终结,听证主持人可以再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征求意见。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辨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公正的,可以宣布中止听证,由本案调查人员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再行听证。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请对有关证据进行重新核实,或者提出延期听证;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或者不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擅自退出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第十七条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人员违反听证秩序,听证主持人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前款规定严重行为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可以终止听证。 第十八条 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写成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并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后,封卷上交税务机关负责人审阅。 听证笔录应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阅读或者向他们宣读,他们认为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他们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税务机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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