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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

承诺时限 1法定时限 1费用 不收费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官方评价 4 星零跑腿可快递

去哪办(全市 10 个办理点,点区县看当地要求)

驿城区西平上蔡平舆正阳确山泌阳汝南遂平新蔡
区县办理机关地址电话
驿城区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驿城区税务局—0396-2886056
西平国家税务总局西平县税务局—0396-6198581
上蔡国家税务总局上蔡县税务局—0396-6927969
平舆国家税务总局平舆县税务局—0396-5000367
正阳国家税务总局正阳县税务局—0396-8909226
确山国家税务总局确山县税务局—0396-7066000
泌阳国家税务总局泌阳县税务局—0396-7916689
汝南国家税务总局汝南县税务局—0396-8126888
遂平国家税务总局遂平县税务局—0396-4969167
新蔡国家税务总局新蔡县税务局—0396-5980391

申请条件(西平)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办理清算申报事宜。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期限届满后税务机关不再办理。 纳税人办理清算时,应按照收入与成本相匹配的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即,限售股转让收入必须按照实际转让收入计算,限售股原值按照实际成本计算;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要带什么材料(西平)

#材料名称要求
1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1
2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1
3纳税人身份证件1
4财产原值凭证1
5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1
6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1
7代理人身份证件1
8纳税人委托代理申报的授权书1

办理流程(西平)

  1. 决定
  2. 审核
  3. 受理
  4. 收件
  5. 送达

办理结果(西平)

无

办公时间与交通(西平)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交通指引:乘坐102、103、106路公交车到新行政大厅站下车往南100米路东

咨询与投诉(西平)

咨询电话: 一、固话咨询:0396-6198581 二、网上咨询地址: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

投诉渠道: 一、固话投诉:0396-6263392 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s://12345.hnzwfw.gov.cn:8083/cns_hnbmfw_website/newwebsite/pages/subPage/appealRegister.html?rqsttype=10 2、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3、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 http://henan.12388.gov.cn/ 三、现场投诉:驻马店市西平县(区)县护城河南路街道9号1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室(窗口)

政策依据(西平)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全文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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