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县 | 办理机关 | 地址 | 电话 |
|---|---|---|---|
| 市级 | 驻马店市农业农村局 | 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金河街道开源大道75号3楼 | 0396-2726798 |
| 驿城区 | 驻马店市驿城区农业农村局 | — | 0396-2828683 |
| 西平 | 西平县农业农村局 | 驻马店市西平县护城河南路9号西平县政务服务中心4楼 | 0396-3231929 |
| 上蔡 | 上蔡县农业农村局 | — | 0396-3715358 |
| 平舆 | 平舆县农业农村局 | 平舆县服务中心2楼大厅,农业农村局窗口 | 0396-5066866 |
| 正阳 | 正阳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服务大厅一楼农业农村局窗口 | 0396-8936130 |
| 确山 | 确山县农业农村局 | — | 0396-2782390 |
| 泌阳 | 泌阳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服务中心大厅二层农业农村局窗口 窗口工作人员:宋正改、霍冉 | 0396-7912996 |
| 汝南 | 汝南县农业农村局 | — | 0396-8022251 |
| 遂平 | 遂平县农业农村局 | 遂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0396-4900169 |
| 新蔡 | 新蔡县农业农村局 | — | 0396-5926227 |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2.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 # | 材料名称 | 要求 |
|---|---|---|
| 1 | 告知承诺书 | 2 |
| 2 | 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 | 1 |
| 3 | 营业执照 | 1 |
| 4 | 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1 |
| 5 | 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 1 |
| 6 | 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 1 |
| 7 | 更名的情况说明 | 1 |
本人携带有效证件到窗口领取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交通指引:乘坐6路、38路、Y5公交车在天中广场东门站下车; 乘坐15路、23路公交车在市工人文化宫站下车; 乘坐K8路公交车在广播电视中心站下车; 乘坐27路、14路、19路、23路公交车在市委南门站下车。
咨询电话: 一、固话咨询:0396-2726798 二、网上咨询地址: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
投诉渠道: 一、固话投诉:0396-2606692 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s://12345.hnzwfw.gov.cn:8083/cns_hnbmfw_website/newwebsite/pages/subPage/appealRegister.html?rqsttype=10 2、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3、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 http://henan.12388.gov.cn/ 三、现场投诉: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县金河街道75号1楼有诉即办室(窗口)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7号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经营者名称、住所、负责人、经营范围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第二款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三款 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第十三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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