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县 | 办理机关 | 地址 | 电话 |
|---|---|---|---|
| 市级 | 驻马店市司法局 | 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金河街道开源大道75号3楼 | 0396-2601017 |
| 西平 | 西平县司法局 | — | 0396-6226354 |
| 上蔡 | 上蔡县司法局 | — | 0396-6916788 |
| 平舆 | 平舆县司法局 | — | 0396-2300697 |
| 正阳 | 正阳县司法局 | — | 0396-8922132 |
| 确山 | 确山县司法局 | — | 0396-7018301 |
| 泌阳 | 泌阳县司法局 | 司法局综合受理窗口 | 0396-7982209 |
| 汝南 | 汝南县司法局 | — | 0396-2718148 |
| 遂平 | 遂平县司法局 | 遂平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司法局窗口 | 0396-4656561 |
| 新蔡 | 新蔡县司法局 | — | 0396-2731339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 第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九条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条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 # | 材料名称 | 要求 |
|---|---|---|
| 1 | 律师事务所章程 | 1 |
| 2 | 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设立人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 1 |
| 3 | 律所住所自购房屋的权属证明;或律所住所租赁房屋的权属证明,租赁合同 | 1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1 |
| 5 | 律师事务所资产证明 | 1 |
| 6 |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 1 |
| 7 |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 | 1 |
| 8 | 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基本情况表 | 1 |
| 9 | 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 1 |
| 10 | 律师执业证 | 1 |
后台审批人员将审批结果推送至综合窗口,综合窗口邮寄或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正副本)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交通指引:乘坐6路、38路、Y5公交车在天中广场东门站下车; 乘坐15路、23路公交车在市工人文化宫站下车; 乘坐K8路公交车在广播电视中心站下车; 乘坐27路、14路、19路、23路公交车在市委南门站下车。
咨询电话: 一、固话咨询:0396-2601017 二、网上咨询地址: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 三、现场咨询: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县)金河街道75号3楼
投诉渠道: 一、固话投诉:0396-2606692 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s://12345.hnzwfw.gov.cn:8083/cns_hnbmfw_website/newwebsite/pages/subPage/appealRegister.html?rqsttype=10 2、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3、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 http://henan.12388.gov.cn/ 三、现场投诉: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县金河街道75号1楼有诉即办室(窗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经审查,应当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豫发[2021]23号) “赋予县(市)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清单”第9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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