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县 | 办理机关 | 地址 | 电话 |
|---|---|---|---|
| 市级 | 驻马店市司法局 | 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金河街道开源大道75号3楼 | 0396-2601017 |
| 西平 | 西平县司法局 | — | 0396-6226354 |
| 上蔡 | 上蔡县司法局 | — | 0396-6916788 |
| 平舆 | 平舆县司法局 | — | 0396-2300697 |
| 正阳 | 正阳县司法局 | — | 0396-8669204 |
| 确山 | 确山县司法局 | — | 0396-7018301 |
| 泌阳 | 泌阳县司法局 | 司法局综合受理窗口 | 0396-7982209 |
| 汝南 | 汝南县司法局 | — | 0396-2718148 |
| 遂平 | 遂平县司法局 | — | 0396-4656561 |
| 新蔡 | 新蔡县司法局 | — | 0396-2731339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34号)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 # | 材料名称 | 要求 |
|---|---|---|
| 1 | 专职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 1 |
| 2 | 小二寸蓝底照片1张 | 1 |
| 3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 | 1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1 |
| 5 | 法律援助律师执业注销登记表 | 1 |
| 6 |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 1 |
| 7 | 居民户口簿 | 1 |
| 8 | 专职律师执业申请承诺书 | 1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附律师执业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 14:30-17:30。
交通指引:乘坐6路、38路、Y5公交车在天中广场东门站下车; 乘坐15路、23路公交车在市工人文化宫站下车; 乘坐K8路公交车在广播电视中心站下车; 乘坐27路、14路、19路、23路公交车在市委南门站下车。
咨询电话: 一、固话咨询:0396-2601017 二、网上咨询地址: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 三、现场咨询: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县)金河街道75号3楼
投诉渠道: 一、固话投诉:0396-2606692 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s://12345.hnzwfw.gov.cn:8083/cns_hnbmfw_website/newwebsite/pages/subPage/appealRegister.html?rqsttype=10 2、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3、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 http://henan.12388.gov.cn/ 三、现场投诉: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县金河街道75号1楼有诉即办室(窗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十条 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豫发[2021]23号) “赋予县(市)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清单”第9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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