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县 | 办理机关 | 地址 | 电话 |
|---|---|---|---|
| 驿城区 | 驻马店市驿城区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 | 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7号窗口 | 0396-2828512 |
| 西平 | 西平县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 | 驻马店市西平县护城河南路9号西平县政务服务中心4楼 | 0396-6220760 |
| 上蔡 | 上蔡县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 | — | 0396-6968516 |
| 平舆 | 平舆县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 | 平舆县市民之家政务服务中心卫健体委窗口 | 0396-5023501 |
| 正阳 | 正阳县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 | 县行政服务大厅卫健体委窗口 | 0396-8936113 |
| 确山 | 确山县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 | 无 | 0396-2782853 |
| 泌阳 | 泌阳县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 | 泌阳县花园街道办事处铜山湖大道和盘古大道交叉口东南角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卫健体委窗口 | 0396-7916690 |
| 汝南 | 汝南县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 | — | 0396-8099189 |
| 遂平 | 遂平县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 | 驻马店市遂平区(县)吴房街道1号1楼卫健体委室(窗口) | 0396-4950602 |
| 新蔡 | 新蔡县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 | 新蔡县开元大道和仁和大道交叉口路东500米市民之家B栋服务大厅 | 0396-2731033 |
1.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2.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3.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 4.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 # | 材料名称 | 要求 |
|---|---|---|
| 1 | 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 1 |
| 2 | 中医诊所消防应急预案 | 1 |
| 3 | 中医诊所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 1 |
| 4 | 医师执业证书 | 1 |
| 5 | 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 1 |
| 6 | 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 1 |
可携带有效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代领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交通指引:乘坐11路、36路公交车在区委家属院站下车
咨询电话: 一、固话咨询:0396-2828512 二、网上咨询地址: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 三、现场咨询:驻马店市驿城区(县)橡林街道驿城大道与交通路交叉口东南角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27室(窗口)
投诉渠道: 一、固话投诉:0396-2828122 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s://12345.hnzwfw.gov.cn:8083/cns_hnbmfw_website/newwebsite/pages/subPage/appealRegister.html?rqsttype=10 2、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3、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 http://henan.12388.gov.cn/ 三、现场投诉:驻马店市驿城区(区)县橡林街道驿城大道与交通路交叉口东南角号驿城区行政服务中心1楼有诉即办室(窗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主席令第59号)第十四条:“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二、《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号)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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