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县 | 办理机关 | 地址 | 电话 |
|---|---|---|---|
| 市级 | 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 | 0396-8110303 |
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申报享受时随申报表报送附列资料,或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减免税信息无需报送资料。 本事项仅描述需报送资料的情形,无需报送资料的情形详见附录《税收优惠事项清单》。
| # | 材料名称 | 要求 |
|---|---|---|
| 1 |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的材料 | 1 |
| 2 | 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 1 |
| 3 | 安置住房材料 | 1 |
| 4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经营者个人身份证件 | 1 |
| 5 | 棚户区改造等材料 | 1 |
| 6 |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的材料 | 1 |
| 7 | 购买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材料 | 1 |
| 8 | 回购经济适用房等材料 | 1 |
| 9 | 机构证明 | 1 |
| 10 | 土地用于安置住房材料 | 1 |
| 11 | 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等材料 | 1 |
| 12 | 身份证明 | 1 |
| 13 | 改挂车辆牌证换发表 | 1 |
| 14 | 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证 | 1 |
| 15 |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 1 |
| 16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合同 | 1 |
| 17 | 军地双方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 | 1 |
| 18 | 棚户区经营管理主体材料 | 1 |
| 19 | 非债权人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非债权人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材料 | 1 |
| 20 | 房屋、土地用于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材料 | 1 |
| 21 |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材料 | 1 |
| 22 |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 | 1 |
| 23 |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营业执照及合伙人身份证件 | 1 |
| 24 | 防汛专用车证 | 1 |
| 25 | 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 | 1 |
| 26 |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外商独资银行改制等材料 | 1 |
| 27 | 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 1 |
| 28 |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1 |
| 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 1 |
| 30 | 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和军事设施的材料 | 1 |
| 31 | 公有住房或集资建房等材料 | 1 |
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交通指引:乘坐6路、38路、Y5公交车在天中广场东门站下车; 乘坐15路、23路公交车在市工人文化宫站下车; 乘坐K8路公交车在广播电视中心站下车; 乘坐27路、14路、19路、23路公交车在市委南门站下车。
咨询电话: 一、固话咨询:0396-8110303 二、网上咨询地址: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
投诉渠道: 一、固话投诉:0396-2606692 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s://12345.hnzwfw.gov.cn:8083/cns_hnbmfw_website/newwebsite/pages/subPage/appealRegister.html?rqsttype=10 2、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3、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 http://henan.12388.gov.cn/ 三、现场投诉: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县金河街道75号1楼有诉即办室(窗口)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第一款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第五条第二款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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