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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申请处理

承诺时限 60法定时限 60费用 不收费办理形式 窗口+网上官方评价 4 星零跑腿可快递

去哪办(全市 10 个办理点,点区县看当地要求)

驿城区西平上蔡平舆正阳确山泌阳汝南遂平新蔡
区县办理机关地址电话
驿城区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驿城区税务局—0396-2886056
西平国家税务总局西平县税务局—0396-6198581
上蔡国家税务总局上蔡县税务局—0396-6927969
平舆国家税务总局平舆县税务局—0396-5000367
正阳国家税务总局正阳县税务局—0396-8909226
确山国家税务总局确山县税务局—0396-7066000
泌阳国家税务总局泌阳县税务局—0396-7916689
汝南国家税务总局汝南县税务局—0396-8126888
遂平国家税务总局遂平县税务局—0396-4969167
新蔡国家税务总局新蔡县税务局—0396-5980391

申请条件(驿城区)

赔偿申请处理,是指由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后,根据受害者的申请,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并由致害的税务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予以赔偿的过程。 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行提起税务行政赔偿(书面或口头形式),也可以委托他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税务机关提起行政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后,赔偿义务机关须及时登记赔偿请求信息。 赔偿义务机关在受理后,经过审查、审理和审批后,作出给予或不予赔偿的决定,送达赔偿请求人,履行赔偿义务;赔偿决定须在受理赔偿申请后两个月内作出。 赔偿请求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此时由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判决(或裁定)的同时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或裁判,则不适用本流程。

要带什么材料(驿城区)

#材料名称要求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0
2行政赔偿申请书1
3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据材料1
4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1
5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0
6授权委托书(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0
7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裁判书等确认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文件资料0

办理流程(驿城区)

  1. 决定
  2. 审核
  3. 受理
  4. 送达
  5. 收件

办理结果(驿城区)

凭有效证件领取。

办公时间与交通(驿城区)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8:00。

交通指引:乘坐11路、36路公交车在区委家属院站下车

咨询与投诉(驿城区)

咨询电话: 一、固话咨询:0396-2886056 二、网上咨询地址: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

投诉渠道: 一、固话投诉:0396-2828122 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s://12345.hnzwfw.gov.cn:8083/cns_hnbmfw_website/newwebsite/pages/subPage/appealRegister.html?rqsttype=10 2、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3、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 http://henan.12388.gov.cn/ 三、现场投诉:驻马店市橡林街道驿城大道与交通路交叉口东南角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有诉即办室(窗口)

政策依据(驿城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四十三条 “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全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9号)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35号)第二十五条 “工作小组在开庭审理前应当组织召开庭前准备会议,研究拟定质证意见、法庭辩论提纲和最后陈述,并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状况准备应急预案。对行政赔偿、补偿及税务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还应当做好是否接受调解的预案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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