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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初审

承诺时限 1法定时限 20费用 不收费办理形式 邮寄办理官方评价 4 星零跑腿可快递

去哪办(全市 11 个办理点,点区县看当地要求)

市级驿城区西平上蔡平舆正阳确山泌阳汝南遂平新蔡
区县办理机关地址电话
市级驻马店市农业农村局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金河金河街道开源大道75号3楼0396-2726798
驿城区驻马店市驿城区农业农村局—0396-2828683
西平西平县农业农村局驻马店市西平县护城河南路9号西平县政务服务中心4楼0396-3231929
上蔡上蔡县农业农村局—0396-3715358
平舆平舆县农业农村局平舆县服务中心2楼大厅,农业农村局窗口0396-5066866
正阳正阳县农业农村局县行政服务大厅一楼农业农村局窗口0396-8936130
确山确山县农业农村局—0396-2782390
泌阳泌阳县农业农村局无0396-7912996
汝南汝南县农业农村局—0396-8022251
遂平遂平县农业农村局遂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0396-4900169
新蔡新蔡县农业农村局新蔡县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0396-5926227

申请条件(市级)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2.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6.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7.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8.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要带什么材料(市级)

#材料名称要求
1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1
2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1
3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1
4营业执照1
5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材料1
6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1
7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1
8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具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1
9有明显标识的限制使用农药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的清单及照片1
10房屋租赁合同1
1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1

办理流程(市级)

  1. 送达
  2. 受理
  3. 收件
  4. 审核
  5. 决定

办理结果(市级)

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证件

办公时间与交通(市级)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交通指引:乘坐6路、38路、Y5公交车在天中广场东门站下车; 乘坐15路、23路公交车在市工人文化宫站下车; 乘坐K8路公交车在广播电视中心站下车; 乘坐27路、14路、19路、23路公交车在市委南门站下车。

咨询与投诉(市级)

咨询电话: 一、固话咨询:0396-2726798 二、网上咨询地址: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 三、现场咨询: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区(县)金河街道75号3楼

投诉渠道: 一、固话投诉:0396-2606692 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s://12345.hnzwfw.gov.cn:8083/cns_hnbmfw_website/newwebsite/pages/subPage/appealRegister.html?rqsttype=10 2、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3、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 http://henan.12388.gov.cn/ 三、现场投诉: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县金河街道75号1楼有诉即办室(窗口)

政策依据(市级)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7号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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