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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撤回)

承诺时限 1法定时限 7费用 不收费办理形式 窗口+网上官方评价 4 星零跑腿

去哪办(全市 10 个办理点,点区县看当地要求)

驿城区西平上蔡平舆正阳确山泌阳汝南遂平新蔡
区县办理机关地址电话
驿城区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驿城区税务局—0396-2886056
西平国家税务总局西平县税务局—0396-6198581
上蔡国家税务总局上蔡县税务局—0396-6927969
平舆国家税务总局平舆县税务局—0396-5000367
正阳国家税务总局正阳县税务局—0396-8909226
确山国家税务总局确山县税务局—0396-7066000
泌阳国家税务总局泌阳县税务局—0396-7916689
汝南国家税务总局汝南县税务局—0396-8126888
遂平国家税务总局遂平县税务局—0396-4969167
新蔡国家税务总局新蔡县税务局—0396-5980391

申请条件(驿城区)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或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其提供的资料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企业。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

要带什么材料(驿城区)

#材料名称要求
1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声明1
2出口退(免)税备案表1
3《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相关部门批件及承继注销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在注销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账号1

办理流程(驿城区)

  1. 受理
  2. 审核
  3. 送达
  4. 收件
  5. 决定

办理结果(驿城区)

纳税人凭身份证领取

办公时间与交通(驿城区)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交通指引:乘坐11路、36路公交车在区委家属院站下车

咨询与投诉(驿城区)

咨询电话: 一、固话咨询:0396-2886056 二、网上咨询地址: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

投诉渠道: 一、固话投诉:0396-2828122 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s://12345.hnzwfw.gov.cn:8083/cns_hnbmfw_website/newwebsite/pages/subPage/appealRegister.html?rqsttype=10 2、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3、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 http://henan.12388.gov.cn/ 三、现场投诉:驻马店市橡林街道驿城大道与交通路交叉口东南角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有诉即办室(窗口)

政策依据(驿城区)

1.《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全文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三条 “三、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三)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一条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除提供《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电子数据。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 企业按照变更前退(免)税办法已申报但在批准变更前未审核办理的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照原退(免)税办法单独审核、审批办理。对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已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的退(免)税应全部按规定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审批办理退(免)税。 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 (三)出口企业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格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按《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相关规定办理。”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一条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如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税款。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注销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企业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附件1),提供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相关部门批件及承继注销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继企业)在注销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账号,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无误后,可在注销企业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前办理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手续。注销后,注销企业的应退税款由其主管税务机关退还至承继企业账户,如发生需要追缴多退税款的向承继企业追缴。”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全文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一条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全文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第二条 “二、向境外单位提供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退(免)税时,应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二条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时,如果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款。 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撤回备案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视同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 (一)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附件1); (二)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及相关部门批件; (三)承继撤回备案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继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撤回备案事项办结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撤回备案企业的应退税款退还至承继企业账户,如发生需要追缴多退税款的,向承继企业追缴。”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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