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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承诺时限 1法定时限 20费用 不收费办理形式 邮寄办理官方评价 4 星零跑腿可快递

去哪办(全市 10 个办理点,点区县看当地要求)

市级西平上蔡平舆正阳确山泌阳汝南遂平新蔡
区县办理机关地址电话
市级驻马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金河街道开源大道75号3楼0396-3691079
西平西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驻马店市西平县护城河南路9楼4号0396-6227657
上蔡上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0396-6930366
平舆平舆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二楼人防办窗口0396-5008688
正阳正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0396-8936129
确山确山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0396-7085518
泌阳泌阳县金融工作局商务中心区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0396-7621369
汝南汝南县人民防空办公室—0396-8050118
遂平遂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遂平县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0396-4951299
新蔡新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新蔡县仁和大道与开元大道交叉口东北角市民之家B楼一楼南厅0396-5989199

申请条件(市级)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2.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报建时,应按规定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提出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申请;3.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可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提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申请;4.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规划调整经批准后,可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提出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易地建设审批(变更)申请。

要带什么材料(市级)

#材料名称要求
1有权单位出具的地下管网图1
2有权单位出具的周边建筑物图1
3有效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1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无总平面图的,应提供总平面图)1
5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申请表1

办理流程(市级)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核
  4. 决定
  5. 送达

办理结果(市级)

法人或委托人携带身份证原件领取

办公时间与交通(市级)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交通指引:乘坐6路、38路、Y5公交车在天中广场东门站下车; 乘坐15路、23路公交车在市工人文化宫站下车; 乘坐K8路公交车在广播电视中心站下车; 乘坐27路、14路、19路、23路公交车在市委南门站下车。

咨询与投诉(市级)

咨询电话: 一、固话咨询:0396-3691079 二、网上咨询地址: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 三、现场咨询: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县)金河街道75号3楼

投诉渠道: 一、固话投诉:0396-2606692 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s://12345.hnzwfw.gov.cn:8083/cns_hnbmfw_website/newwebsite/pages/subPage/appealRegister.html?rqsttype=10 2、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3、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 http://henan.12388.gov.cn/ 三、现场投诉: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县金河街道75号1楼有诉即办室(窗口)

政策依据(市级)

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疏散和人民防空指挥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其所需的建设用地依法予以保障。 2.《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统一修建。除国家规定的易地建设费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批准免缴、减缴易地建设费。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5.《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三部分第9: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 6.《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三部分第(九):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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