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县 | 办理机关 | 地址 | 电话 |
|---|---|---|---|
| 驿城区 | 驻马店市驿城区教育局 | 驿城大道与交通路交叉口东南角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68室(窗口) | 0396-3651126 |
| 西平 | 西平县教育局 | 驻马店市西平县护城河南路9号4楼 | 0396-2756860 |
| 上蔡 | 上蔡县教育局 | — | 0396-6970978 |
| 平舆 | 平舆县教育局 | — | 0396-5088618 |
| 正阳 | 正阳县教育局 | 正阳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教育局窗口 | 0396-8936156 |
| 确山 | 确山县教育局 | — | 0396-7039216 |
| 泌阳 | 泌阳县教育局 | 行政服务中心3楼教育局窗口 | 0396-2736385 |
| 汝南 | 汝南县教育局 | — | 0396-8087799 |
| 遂平 | 遂平县教育局 | 遂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 0396-4661699 |
| 新蔡 | 新蔡县教育局 | 无 | 0396-5900686 |
(一)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持有当地有效期内居住证)或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在本区、县的中国公民。根据《教育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规定,在我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需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无犯罪记录,可在居住地、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它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二)思想品德条件。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能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三)学历条件。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具体如下: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4.申请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5.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四)普通话条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五)体检条件。符合《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可从河南省教师资格网(jszg.haedu.gov.cn)查询)。
| # | 材料名称 | 要求 |
|---|---|---|
| 1 | 居住证 | 0 |
| 2 | 本人正面免冠照片 | 1 |
| 3 | 入学当年招生计划表或当年全日制师范生录取审批名册与课程成绩单 | 0 |
| 4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1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1 |
| 6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 1 |
| 7 | 人事关系证明 | 1 |
| 8 | 学历证书 | 1 |
| 9 | 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 1 |
| 10 | 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 0 |
| 11 | 居民户口簿 | 0 |
| 12 | 学生证 | 0 |
可以代领或免费邮寄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交通指引:乘坐11路、36路公交车在区委家属院站下车
咨询电话: 一、固话咨询:0396-3651126 二、网上咨询地址: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
投诉渠道: 一、固话投诉:0396-2828122 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s://12345.hnzwfw.gov.cn:8083/cns_hnbmfw_website/newwebsite/pages/subPage/appealRegister.html?rqsttype=10 2、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3、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 http://henan.12388.gov.cn/ 三、现场投诉:驻马店市驿城(区)县橡林街道驿城大道与交通路交叉口东南角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号1楼有诉即办室(窗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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