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县 | 办理机关 | 地址 | 电话 |
|---|---|---|---|
| 驿城区 | 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驿城区税务局 | — | 0396-2886056 |
| 西平 | 国家税务总局西平县税务局 | — | 0396-6198581 |
| 上蔡 | 国家税务总局上蔡县税务局 | — | 0396-6927969 |
| 平舆 | 国家税务总局平舆县税务局 | — | 0396-5000367 |
| 正阳 | 国家税务总局正阳县税务局 | — | 0396-8909226 |
| 确山 | 国家税务总局确山县税务局 | — | 0396-7066000 |
| 泌阳 | 国家税务总局泌阳县税务局 | — | 0396-7916689 |
| 汝南 | 国家税务总局汝南县税务局 | — | 0396-8126888 |
| 遂平 | 国家税务总局遂平县税务局 | — | 0396-4969167 |
| 新蔡 | 国家税务总局新蔡县税务局 | — | 0396-5980391 |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是指由中国内地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中国内地以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台湾)注册成立的企业。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采用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定和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予以认定两种形式。 符合居民企业认定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须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判定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抄送其境内其他投资地相关省级税务机关。 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境外中资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情况,自行判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在中国境内。 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
| # | 材料名称 | 要求 |
|---|---|---|
| 1 | 企业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 | 1 |
| 2 | 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 1 |
| 3 | 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场所的地址证明 | 1 |
| 4 | 企业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 1 |
| 5 | 居民身份认定书面申请 | 1 |
| 6 | 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 1 |
| 7 | 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 1 |
如要邮递材料还应说明邮递地址、邮递接收人、接收人电话、是否有指定的快递等说明;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8:00。
交通指引:乘坐11路、36路公交车在区委家属院站下车
咨询电话: 一、固话咨询:0396-2886056 二、网上咨询地址: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
投诉渠道: 一、固话投诉:0396-2828122 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s://12345.hnzwfw.gov.cn:8083/cns_hnbmfw_website/newwebsite/pages/subPage/appealRegister.html?rqsttype=10 2、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3、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 http://henan.12388.gov.cn/ 三、现场投诉:驻马店市橡林街道驿城大道与交通路交叉口东南角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有诉即办室(窗口)
1.《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七条、第八条 “第七条境外中资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情况,自行判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在中国境内。如其判定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居民企业条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居民身份认定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二)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三)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四)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场所的地址证明; (五)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 (六)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境外中资企业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但未申请成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可以对该境外中资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情况进行调查,并要求境外中资企业提供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调查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该企业的境内投资者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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