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县 | 办理机关 | 地址 | 电话 |
|---|---|---|---|
| 市级 | 驻马店市民政局 | 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金河街道开源大道75号3楼 | 0396-2672821 |
被收养人条件: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孤儿; 3.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特殊条件: 1.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
| # | 材料名称 | 要求 |
|---|---|---|
| 1 | 死亡或失踪证明 | 1 |
| 2 | 不违反计生规定协议 | 1 |
| 3 | 亲属关系证明 | 1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 1 |
| 5 | 居民户口簿 | 1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1 |
| 7 | 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声明 | 1 |
| 8 | 香港居民身份证 | 1 |
| 9 | 被收养人父母无民事行为能力且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 1 |
| 10 | 出生医学证明 | 1 |
| 11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1 |
| 12 | 捡拾弃婴报案证明 | 1 |
| 13 | 收养人基本情况 | 1 |
| 14 | 照片 | 1 |
| 15 | 收养登记申请书 | 1 |
邮寄或窗口领取。邮寄材料需说明邮寄地址、邮寄接收人及电话;窗口获取需申请人或代办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书及业务受理回执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交通指引:乘坐6路、38路、Y5路公交车,在天中广场东门(市民中心东门)站下车;乘坐15路、23 路公交车,在市工人文化宫(市民中心西门)站下车;乘坐K8路公交车,在广播电视中心(市民中心 南门)站下车;乘坐27路、24路、19路、23路公交车,在市委南门站下车。
咨询电话: 一、固话咨询:0396-2672821 二、网上咨询地址: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 三、现场咨询: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县)金河街道开源大道75号3楼184室(窗口)
投诉渠道: 一、固话投诉:0396-2606692 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s://12345.hnzwfw.gov.cn:8083/cns_hnbmfw_website/newwebsite/pages/subPage/appealRegister.html?rqsttype=10 2、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3、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 http://henan.12388.gov.cn/ 三、现场投诉: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县金河街道75号1楼有诉即办室(窗口)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二条 收养应当到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或地区(盟)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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