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县 | 办理机关 | 地址 | 电话 |
|---|---|---|---|
| 驿城区 | 驻马店市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0396-2828985 |
| 西平 | 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驻马店市西平县护城河南路9号2楼 | 0396-6222397 |
| 上蔡 | 上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0396-2355225 |
| 平舆 | 平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辖区工商所 | 0396-5022928 |
| 正阳 | 正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行政服务中心大厅一楼西区市场监管窗口 | 0396-8936105 |
| 确山 | 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0396-2782238 |
| 泌阳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0396-7912992 |
| 汝南 | 汝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0396-8022611 |
| 遂平 | 遂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吴房街道勤政路1号楼1楼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 0396-4912600 |
| 新蔡 | 新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短号:0396转12315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 第十二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申请材料齐全。
| # | 材料名称 | 要求 |
|---|---|---|
| 1 |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 1 |
| 2 | 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1 |
| 3 | 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1 |
| 4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 1 |
| 5 |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 | 1 |
| 6 | 大会纪要 | 1 |
| 7 | 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 1 |
| 8 | 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 使用权住所使用证明 | 1 |
| 9 | 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 出资清单 | 1 |
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窗口领取或在微信、支付宝小程序自行下载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交通指引:乘坐11路、36路公交车在区委家属院站下车
咨询电话: 一、固话咨询:0396-2828985 现场咨询:驻马店市驿城区(县)橡林街道解放路西段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号3楼号 二、网上咨询地址: 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
投诉渠道: 一、固话投诉:0396-2828122 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s://12345.hnzwfw.gov.cn:8083/cns_hnbmfw_website/newwebsite/pages/subPage/appealRegister.html?rqsttype=10 2、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3、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 http://henan.12388.gov.cn/ 三、现场投诉:驻马店市驿城(区)县橡林街道驿城大道与交通路交叉口东南角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有诉即办窗口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十六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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