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县 | 办理机关 | 地址 | 电话 |
|---|---|---|---|
| 市级 | 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县)金河街道开源大道75号3楼 | 0396-2726929 |
| 西平 | 西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驻马店市西平县护城河南路9号4楼 | 0396-2756710 |
| 上蔡 | 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0396-2705801 |
| 平舆 | 平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建局窗口 | 0396-5026055 |
| 正阳 | 正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正阳县市民中心2楼西工改86号窗口 | 0396-8936109 |
| 确山 | 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无 | 0396-7016698 |
| 泌阳 | 泌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服务大厅二楼F区住建局窗口。 | 0396-7922910 |
| 汝南 | 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建局窗口 | 0396-8021501 |
| 遂平 | 遂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遂平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 0396-4950768 |
| 新蔡 | 新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0396-2730302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 | 材料名称 | 要求 |
|---|---|---|
| 1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1 |
| 2 | 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1 |
| 3 |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1 |
| 4 | 施工图审查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 0 |
| 5 |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 | 1 |
| 6 | 住宅质量保证书 | 1 |
| 7 | 住宅质量说明书 | 1 |
| 8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1 |
| 9 |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1 |
| 10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 | 1 |
| 11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1 |
一、领取人需携带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领取的不必携带);二、领取人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 14:30-17:30。
交通指引:乘坐6路、38路、Y5公交车在天中广场东门站下车; 乘坐15路、23路公交车在市工人文化宫站下车; 乘坐K8路公交车在广播电视中心站下车; 乘坐27路、14路、19路、23路公交车在市委南门站下车。
咨询电话: 一、固话咨询:0396-2726929 二、网上咨询地址: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 三、现场咨询:驻马店市金河街道开源大道75号3楼
投诉渠道: 一、固话投诉:0396-2606692 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s://12345.hnzwfw.gov.cn:8083/cns_hnbmfw_website/newwebsite/pages/subPage/appealRegister.html?rqsttype=10 2、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3、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 http://henan.12388.gov.cn/ 三、现场投诉: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县金河街道75号1楼有诉即办室(窗口)
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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