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县 | 办理机关 | 地址 | 电话 |
|---|---|---|---|
| 驿城区 | 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驿城区税务局 | — | 0396-2886056 |
| 西平 | 国家税务总局西平县税务局 | — | 0396-6198581 |
| 上蔡 | 国家税务总局上蔡县税务局 | — | 0396-6927969 |
| 平舆 | 国家税务总局平舆县税务局 | — | 0396-5000367 |
| 正阳 | 国家税务总局正阳县税务局 | — | 0396-8909226 |
| 确山 | 国家税务总局确山县税务局 | — | 0396-7066000 |
| 泌阳 | 国家税务总局泌阳县税务局 | — | 0396-7916689 |
| 汝南 | 国家税务总局汝南县税务局 | — | 0396-8126888 |
| 遂平 | 国家税务总局遂平县税务局 | — | 0396-4969167 |
| 新蔡 | 国家税务总局新蔡县税务局 | — | 0396-5980391 |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和本纳税年度应补(退)税额,向税务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纳税年度中间新开业(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申报期限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 # | 材料名称 | 要求 |
|---|---|---|
| 1 |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 | 1 |
| 2 | 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 | 1 |
| 3 | 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 | 1 |
| 4 | 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 | 1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 | 1 |
| 6 | 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 1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及附表 | 1 |
| 8 |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 1 |
| 9 | 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 | 1 |
| 10 | 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 | 0 |
| 11 | 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 | 1 |
| 12 | 《财务报表主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 1 |
| 13 | 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 1 |
| 14 | 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或《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1 |
| 15 | 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的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 |
| 16 | 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 | 0 |
| 17 |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 | 1 |
| 18 | 项目合同 | 1 |
| 19 | 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 1 |
| 20 | 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专项报告 | 1 |
| 21 | 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 1 |
| 22 | 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况表 | 1 |
| 23 |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 1 |
| 24 | 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或《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1 |
| 25 | 《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 | 1 |
| 26 | 集团组织架构图 | 1 |
| 27 | 被投资公司章程 | 0 |
| 28 |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 | 1 |
| 29 | 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 1 |
无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交通指引:乘坐102、103、106路公交车到新行政大厅站下车往南100米路东
咨询电话: 一、固话咨询:0396-6198581 二、网上咨询地址: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
投诉渠道: 一、固话投诉:0396-6263392 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s://12345.hnzwfw.gov.cn:8083/cns_hnbmfw_website/newwebsite/pages/subPage/appealRegister.html?rqsttype=10 2、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3、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 http://henan.12388.gov.cn/ 三、现场投诉:驻马店市西平县(区)县护城河南路街道9号1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室(窗口)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四条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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