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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买卖加抵押合并登记)

承诺时限 2法定时限 30费用 收费办理形式 邮寄办理官方评价 4 星零跑腿可快递

去哪办(全市 10 个办理点,点区县看当地要求)

市级西平上蔡平舆正阳确山泌阳汝南遂平新蔡
区县办理机关地址电话
市级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0396-2375596
西平西平县自然资源局西平县行政服务中心3楼不动产登记窗口0396-6262007
上蔡上蔡县自然资源局—0396-6970757
平舆平舆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或不动产登记窗口0396-5168602
正阳正阳县自然资源局—0396-8936101
确山确山县自然资源局—0396-7080007
泌阳泌阳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泌阳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c区0396-7591369
汝南汝南县自然资源局大厅4号-6号窗口0396-2711516
遂平遂平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勤政路创业大厦一号楼一楼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窗口0396-2763071
新蔡新蔡县自然资源局—0396-5950509

申请条件(市级)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要带什么材料(市级)

#材料名称要求
1有效身份证件1
2建筑许可证、土地证1
3契税完税凭证1
4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1
5重置成本成新率评估报告1
6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申请书1
7房改房购房合同、房款收据原件1
8不动产权属证书1
9购房发票1
10房地产估价报告1
11交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房屋注销证明1
12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户籍证明1
13土地出让价款、税费缴纳凭证1
14居民户口簿1
15商品房买卖合同1

办理流程(市级)

  1. 受理
  2. 送达
  3. 收件
  4. 审核
  5. 决定

收费情况(市级)

  1.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160元/件、非住宅:1100元/件
  2. 证书工本费 10元/件

办理结果(市级)

本人携带身份证到窗口领取

办公时间与交通(市级)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交通指引:乘坐6路、38路、Y5公交车在天中广场东门站下车; 乘坐15路、23路公交车在市工人文化宫站下车; 乘坐K8路公交车在广播电视中心站下车; 乘坐27路、14路、19路、23路公交车在市委南门站下车。

咨询与投诉(市级)

咨询电话: 一、固话咨询:0396-2375596 二、网上咨询地址: 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

投诉渠道: 一、固话投诉:0396-2606692 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s://12345.hnzwfw.gov.cn:8083/cns_hnbmfw_website/newwebsite/pages/subPage/appealRegister.html?rqsttype=10 2、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3、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 http://henan.12388.gov.cn/ 三、现场投诉: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县金河街道75号1楼有诉即办室(窗口)

政策依据(市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9.3 转移登记9.3.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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