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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栽培种)

承诺时限 1法定时限 20费用 不收费办理形式 邮寄办理官方评价 4 星零跑腿

去哪办(全市 10 个办理点,点区县看当地要求)

驿城区西平上蔡平舆正阳确山泌阳汝南遂平新蔡
区县办理机关地址电话
驿城区驻马店市驿城区农业农村局—0396-2828683
西平西平县农业农村局驻马店市西平县护城河南路9号西平县政务服务中心4楼0396-3231929
上蔡上蔡县农业农村局—0396-3715358
平舆平舆县农业农村局平舆县服务中心大厅二楼农业农村局窗口0396-5066866
正阳正阳县农业农村局县行政服务大厅一楼农业农村局窗口0396-8936130
确山确山县农业农村局—0396-2782390
泌阳泌阳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服务中心大厅二层农业农村局窗口0396-7912996
汝南汝南县农业农村局—0396-8022251
遂平遂平县农业农村局—0396-4900169
新蔡新蔡县农业农村局新蔡县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0396-5926227

申请条件(驿城区)

一、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1名以上; 三、有必要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必要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 四、栽培种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要带什么材料(驿城区)

#材料名称要求
1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0
2营业执照复印件1
3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0
4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1
5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0
6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0
7食用菌菌种品种特性介绍0

办理流程(驿城区)

  1. 决定
  2. 受理
  3. 收件
  4. 审核
  5. 送达

办理结果(驿城区)

凭本人有效证件领取

办公时间与交通(驿城区)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交通指引:乘坐11路、36路公交车在区委家属院站下车

咨询与投诉(驿城区)

咨询电话: 一、固话咨询:0396-2828683 二、网上咨询地址: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 三、现场咨询:驻马店市驿城区(县)橡林街道驿城大道与交通路交叉口东南角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号1楼28室(窗口)

投诉渠道: 一、固话投诉:0396-2828122 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s://12345.hnzwfw.gov.cn:8083/cns_hnbmfw_website/newwebsite/pages/subPage/appealRegister.html?rqsttype=10 2、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3、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 http://henan.12388.gov.cn/ 三、现场投诉:驻马店市驿城(区)县橡林街道驿城大道驿城大道与交通路交叉口东南角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号1楼有诉即办室(窗口)

政策依据(驿城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二、《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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