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县 | 办理机关 | 地址 | 电话 |
|---|---|---|---|
| 驿城区 | 驻马店市驿城区教育局 | 驿城大道与交通路交叉口东南角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68室(窗口) | 0396-3651156 |
| 西平 | 西平县教育局 | 驻马店市西平县护城河南路9号4楼 | 0396-2756860 |
| 上蔡 | 上蔡县教育局 | — | 0396-6970978 |
| 平舆 | 平舆县教育局 | 平舆县城健康路与阳城大道交叉口东100米路北市民之家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教育局窗口 | 0396-5088618 |
| 正阳 | 正阳县教育局 | — | 0396-8936156 |
| 确山 | 确山县教育局 | 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0396-7039216 |
| 泌阳 | 泌阳县教育局 | 行政服务中心3楼教育局窗口 | 0396-2736313 |
| 汝南 | 汝南县教育局 | — | 0396-8087799 |
| 遂平 | 遂平县教育局 | 遂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 0396-4661699 |
| 新蔡 | 新蔡县教育局 | 无 | 0396-3726178 |
(一)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实施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的学校设立条件: 1.申请举办实施民办中等学历教育和实施民办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实施民办中等学历教育和实施民办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设立民办中等学历教育和实施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的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同时具备五个基本条件: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办学规模达到规定要求;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领导班子和稳定的教师队伍;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4. 设立民办中等学历教育和实施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的学校要有正当理由和方案; 5.申请分立、合并的,应符合同级学校设立的条件。 (二)实施自学考试助学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的学校设立条件: 1.申请举办实施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 举办实施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设立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同时具备五个基本条件: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办学规模达到规定要求;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领导班子和稳定的教师队伍;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4. 设立民办中等学历教育和实施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的学校要有正当理由和方案。
| # | 材料名称 | 要求 |
|---|---|---|
| 1 | 关于设立学校的申请 | 1 |
| 2 | 资信情况说明 | 1 |
| 3 | 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 1 |
| 4 |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1 |
| 5 |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现场卫生监督审核意见 | 1 |
| 6 | 筹设资料 | 1 |
| 7 | 学校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财会人员基本情况表 | 1 |
| 8 | 校园基本情况 | 1 |
| 9 | 学校举办者基本情况 | 1 |
| 10 | 学校章程 | 1 |
| 11 | 教职工的健康证明 | 1 |
| 12 | 学校教师名单及相关资格证书 | 1 |
| 13 | XXX市民办学校办学申报表 | 1 |
举办者本人凭身份证领取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交通指引:乘坐11路、36路公交车在区委家属院站下车
咨询电话: 一、固话咨询:0396-3651156
投诉渠道: 一、固话投诉:0396-2828122 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s://12345.hnzwfw.gov.cn:8083/cns_hnbmfw_website/newwebsite/pages/subPage/appealRegister.html?rqsttype=10 2、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3、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 http://henan.12388.gov.cn/ 三、现场投诉:驻马店市驿城(区)县橡林街道驿城大道与交通路交叉口东南角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号1楼有诉即办室(窗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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