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县 | 办理机关 | 地址 | 电话 |
|---|---|---|---|
| 驿城区 | 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驿城区税务局 | — | 0396-2886056 |
| 西平 | 国家税务总局西平县税务局 | — | 0396-6198581 |
| 上蔡 | 国家税务总局上蔡县税务局 | — | 0396-6927969 |
| 平舆 | 国家税务总局平舆县税务局 | — | 0396-5000367 |
| 正阳 | 国家税务总局正阳县税务局 | — | 0396-8909226 |
| 确山 | 国家税务总局确山县税务局 | — | 0396-7066000 |
| 泌阳 | 国家税务总局泌阳县税务局 | — | 0396-7916689 |
| 汝南 | 国家税务总局汝南县税务局 | — | 0396-8126888 |
| 遂平 | 国家税务总局遂平县税务局 | — | 0396-4969167 |
| 新蔡 | 国家税务总局新蔡县税务局 | — | 0396-5980391 |
1.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2.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现查账征收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3.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4.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根据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 # | 材料名称 | 要求 |
|---|---|---|
| 1 |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 1 |
| 2 |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 1 |
| 3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 1 |
| 4 |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 1 |
| 5 |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 1 |
无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交通指引:乘坐102、103、106路公交车到新行政大厅站下车往南100米路东
咨询电话: 一、固话咨询:0396-6198581 二、网上咨询地址: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
投诉渠道: 一、固话投诉:0396-6263392 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s://12345.hnzwfw.gov.cn:8083/cns_hnbmfw_website/newwebsite/pages/subPage/appealRegister.html?rqsttype=10 2、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3、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 http://henan.12388.gov.cn/ 三、现场投诉:驻马店市西平县(区)县护城河南路街道9号1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室(窗口)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全文 5.《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全文
信息整理自河南省政务服务网公开数据,如有出入以官方页面为准;网上办理请前往河南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