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县 | 办理机关 | 地址 | 电话 |
|---|---|---|---|
| 市级 | 驻马店市水利局 | 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金河街道开源大道75号3楼 | 0396-8110366 |
| 驿城区 | 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利局 | — | 0396-2828687 |
| 西平 | 西平县水利局 | 驻马店市西平县护城河南路9号4楼 | 0396-6117129 |
| 上蔡 | 上蔡县水利局 | 上蔡县行政服务大厅2楼水利局窗口 | 0396-3715509 |
| 平舆 | 平舆县水利局 | 平舆县政务服务大厅水利局窗口 | 0396-5022210 |
| 正阳 | 正阳县水利局 | 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水利局窗口 | 0396-8936155 |
| 确山 | 确山县水利局 | — | 0396-2320256 |
| 泌阳 | 泌阳县水利局 | 泌阳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水利局窗口 | 0396-7685322 |
| 汝南 | 汝南县水利局 | 行政服务大厅4号楼一楼 | 0396-3703835 |
| 遂平 | 遂平县水利局 | 驻马店市遂平区(县)勤政路街道1号1楼水利局室(窗口) | 0396-2311707 |
| 新蔡 | 新蔡县水利局 | 新蔡县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 0396-5922171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该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规划保留区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应当公告。 前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地区核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适用前款规定。”
| # | 材料名称 | 要求 |
|---|---|---|
| 1 | 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 1 |
| 2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1 |
| 3 | 建设项目占用防洪保留区用地方案 | 1 |
| 4 | 关于建设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用地的请示文件 | 1 |
凭申请人有效证件到窗口领取,或免费邮寄。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交通指引:乘坐6路、38路、Y5路公交车在天中广场东门站下车; 乘坐15路、23路公交车在市工人文化宫站下车; 乘坐K8路公交车在广播电视中心站下车; 乘坐27路、14路、19路、23路公交车在市委南门站下车。
咨询电话: 一、固话咨询:0396-8110366 二、网上咨询地址: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 三、现场咨询: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县)金河街道75号3楼
投诉渠道: 一、固话投诉:0396-2606692 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s://12345.hnzwfw.gov.cn:8083/cns_hnbmfw_website/newwebsite/pages/subPage/appealRegister.html?rqsttype=10 2、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3、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 http://henan.12388.gov.cn/ 三、现场投诉: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县金河街道75号1楼有诉即办室(窗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该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规划保留区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应当公告。 前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地区核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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