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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承诺时限 1法定时限 1费用 不收费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官方评价 4 星零跑腿

去哪办(全市 10 个办理点,点区县看当地要求)

驿城区西平上蔡平舆正阳确山泌阳汝南遂平新蔡
区县办理机关地址电话
驿城区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驿城区税务局—0396-2886056
西平国家税务总局西平县税务局—0396-6198581
上蔡国家税务总局上蔡县税务局—0396-6927969
平舆国家税务总局平舆县税务局—0396-5000367
正阳国家税务总局正阳县税务局—0396-8909226
确山国家税务总局确山县税务局—0396-7066000
泌阳国家税务总局泌阳县税务局—0396-7916689
汝南国家税务总局汝南县税务局—0396-8126888
遂平国家税务总局遂平县税务局—0396-4969167
新蔡国家税务总局新蔡县税务局—0396-5980391

申请条件(西平)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 扣缴义务人应当履行代扣代缴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并在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实行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 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的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 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 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当应税所得个人既存在优惠减免,又存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减免时,扣缴 义务人可以根据应税所得个人选择优惠度最高的享受减免进行申报表填报。 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自身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需 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第七条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申报时,应先在扣缴端完成“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并将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留存备查。

要带什么材料(西平)

#材料名称要求
1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1
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1
3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1

办理流程(西平)

  1. 送达
  2. 审核
  3. 受理
  4. 收件
  5. 决定

办理结果(西平)

无

办公时间与交通(西平)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交通指引:乘坐102、103、106路公交车到新行政大厅站下车往南100米路东

咨询与投诉(西平)

咨询电话: 一、固话咨询:0396-6198581 二、网上咨询地址: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

投诉渠道: 一、固话投诉:0396-6263392 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s://12345.hnzwfw.gov.cn:8083/cns_hnbmfw_website/newwebsite/pages/subPage/appealRegister.html?rqsttype=10 2、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3、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 http://henan.12388.gov.cn/ 三、现场投诉:驻马店市西平县(区)县护城河南路街道9号1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室(窗口)

政策依据(西平)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二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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