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县 | 办理机关 | 地址 | 电话 |
|---|---|---|---|
| 市级 | 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 | 0396-8110303 |
消费税相关资料采集是指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除正常申报外,消费税纳税人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采集的其他资料。消费税相关资料采集范围: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信息的资料采集、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消费税退(免)税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等。具体: 1.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信息的资料采集 卷烟生产企业应于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实际销售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信息汇总表》,报送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的卷烟牌号规格、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调拨价格、批发价格及建议计税价格等信息。 2.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 每年度5月底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应就烟、酒、车、油等消费税税目采集消费税纳税人信息和消费税货物信息,便于总局对全国消费税涉税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和供各级税务局做消费税纳税评估、税收核查等应用,以便及时掌握消费税税源变化情况,评估分析消费税税收政策执行效应,为消费税税收政策调整提供数据支持。
| # | 材料名称 | 要求 |
|---|---|---|
| 1 | 成品油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表 | 1 |
| 2 | 烟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表 | 1 |
| 3 | 汽车摩托车涉税信息采集表 | 1 |
| 4 | 酒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表 | 1 |
| 5 | 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信息汇总表 | 1 |
凭借有效身份证件领取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交通指引:"乘坐6路、38路、Y5公交车在天中广场东门站下车; 乘坐15路、23路公交车在市工人文化宫站下车; 乘坐K8路公交车在广播电视中心站下车; 乘坐27路、14路、19路、23路公交车在市委南门站下车。"
咨询电话: 一、固话咨询:0396-8110303 二、网上咨询地址: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
投诉渠道: 一、固话投诉:0396-2606692 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s://12345.hnzwfw.gov.cn:8083/cns_hnbmfw_website/newwebsite/pages/subPage/appealRegister.html?rqsttype=10 2、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3、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 http://henan.12388.gov.cn/ 三、现场投诉: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县金河街道75号1楼有诉即办室(窗口)
1.《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全文 2.《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年第87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和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函2012年第207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全文(第一条第三款失效。《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以及《暂行办法》的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同时废止。)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函2014年第412号)第六条 “第六条使用企业资格备案及备案事项变更的资料包括: (一)《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资格备案表》; (二)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工艺设计方案、装置工艺流程以及相关生产设备情况; (三)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物料平衡图,要求标注每套生产装置的投入产出比例及年处理能力; (四)原料储罐、产成品储罐和产成品仓库的分布图、用途、储存容量的相关资料; (五)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装置的全部流量计的安装位置图和计量方法说明,以及原材料密度的测量和计算方法说明; (六)上一年度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分品种的销售明细表; (七)营业执照登记、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如使用企业处于试生产阶段,应提供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试生产备案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表》。”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4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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