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县 | 办理机关 | 地址 | 电话 |
|---|---|---|---|
| 驿城区 | 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驿城区税务局 | — | 0396-2886056 |
| 西平 | 国家税务总局西平县税务局 | — | 0396-6198581 |
| 上蔡 | 国家税务总局上蔡县税务局 | — | 0396-6927969 |
| 平舆 | 国家税务总局平舆县税务局 | — | 0396-5000367 |
| 正阳 | 国家税务总局正阳县税务局 | — | 0396-8909226 |
| 确山 | 国家税务总局确山县税务局 | — | 0396-7066000 |
| 泌阳 | 国家税务总局泌阳县税务局 | 泌阳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税务局窗口 | 0396-7916689 |
| 汝南 | 国家税务总局汝南县税务局 | — | 0396-8126888 |
| 遂平 | 国家税务总局遂平县税务局 | 遂平县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 | 0396-4969167 |
| 新蔡 | 国家税务总局新蔡县税务局 | — | 0396-5980391 |
资源税申报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业务活动。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可以叠加享受以前出台的优惠政策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在计算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之后叠加。
| # | 材料名称 | 要求 |
|---|---|---|
| 1 | 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 1 |
| 2 |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减免税明细) | 1 |
| 3 |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 1 |
| 4 |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精矿类税目适用) | 1 |
| 5 |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原矿类税目适用) | 1 |
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交通指引:乘坐11路、36路公交车在区委家属院站下车
咨询电话: 一、固话咨询:0396-2886056 二、网上咨询地址: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
投诉渠道: 一、固话投诉:0396-2828122 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s://12345.hnzwfw.gov.cn:8083/cns_hnbmfw_website/newwebsite/pages/subPage/appealRegister.html?rqsttype=10 2、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3、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 http://henan.12388.gov.cn/ 三、现场投诉:驻马店市橡林街道驿城大道与交通路交叉口东南角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有诉即办室(窗口)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 第三条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十六条 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 第三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相关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十八条 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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