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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办理

承诺时限 15法定时限 20费用 不收费办理形式 窗口+网上官方评价 4 星零跑腿可快递

去哪办(全市 10 个办理点,点区县看当地要求)

驿城区西平上蔡平舆正阳确山泌阳汝南遂平新蔡
区县办理机关地址电话
驿城区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驿城区税务局—0396-2886056
西平国家税务总局西平县税务局—0396-6198581
上蔡国家税务总局上蔡县税务局—0396-6927969
平舆国家税务总局平舆县税务局—0396-5000367
正阳国家税务总局正阳县税务局—0396-8909226
确山国家税务总局确山县税务局—0396-7066000
泌阳国家税务总局泌阳县税务局—0396-7916689
汝南国家税务总局汝南县税务局—0396-8126888
遂平国家税务总局遂平县税务局—0396-4969167
新蔡国家税务总局新蔡县税务局—0396-5980391

申请条件(驿城区)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是指我国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包括将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将外购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且生产的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全部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的,可按实际耗用量计算退还所含已缴纳的消费税。

要带什么材料(驿城区)

#材料名称要求
1省级或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1
2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表1
3上一年度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分品种的销售明细表1
4上月进口地海关受理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1
5原料储罐、产成品储罐和产成品仓库的分布图、用途、储存容量的相关资料1
6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工艺设计方案、装置工艺流程以及相关生产设备情况1
7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物料平衡图复印件,要求标注每套生产装置的投入产出比例及年处理能力1
8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1
9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应退税额计算表1
10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装置的全部流量计的安装位置图和计量方法说明复印件,以及原材料密度的测量和计算方法说明1

办理流程(驿城区)

  1. 收件
  2. 送达
  3. 审核
  4. 决定
  5. 受理

办公时间与交通(驿城区)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8:00。

交通指引:乘坐11路、36路公交车在区委家属院站下车

咨询与投诉(驿城区)

咨询电话: 一、固话咨询:0396-2886056 二、网上咨询地址: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

投诉渠道: 一、固话投诉:0396-2828122 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s://12345.hnzwfw.gov.cn:8083/cns_hnbmfw_website/newwebsite/pages/subPage/appealRegister.html?rqsttype=10 2、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3、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 http://henan.12388.gov.cn/ 三、现场投诉:驻马店市橡林街道驿城大道与交通路交叉口东南角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有诉即办室(窗口)

政策依据(驿城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八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七十九条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4.《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第三章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退库办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11年第19号)第二条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第五条 7.《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年第2号)全文 8.《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9号)第六条第(二)项、第十条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1号)全文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年第98号)全文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函2014年第412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退税问题的通知》(财预2015年第3号)全文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9〕85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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