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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首次登记

承诺时限 1法定时限 30费用 收费办理形式 邮寄办理官方评价 4 星零跑腿可快递

去哪办(全市 10 个办理点,点区县看当地要求)

市级西平上蔡平舆正阳确山泌阳汝南遂平新蔡
区县办理机关地址电话
市级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0396-2375596
西平西平县自然资源局西平县行政服务中心3楼不动产登记窗口0396-6262007
上蔡上蔡县自然资源局—0396-6970757
平舆平舆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或不动产登记窗口0396-5168602
正阳正阳县自然资源局—0396-8936101
确山确山县自然资源局—0396-7080007
泌阳泌阳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泌阳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c区0396-7591369
汝南汝南县自然资源局大厅4号-6号窗口办理0396-2711516
遂平遂平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勤政路创业大厦一号楼一楼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窗口0396-2763071
新蔡新蔡县自然资源局—0396-5950509

申请条件(市级)

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利用他人不动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就已经变更或转移的地役权,申请首次登记。 1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2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3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4因采光、通风、保持视野等限制他人不动产利用的; 5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形。

要带什么材料(市级)

#材料名称要求
1设立地役权的合同或材料1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1
3有效身份证件1
4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

办理流程(市级)

  1. 送达
  2. 审核
  3. 受理
  4. 收件
  5. 决定

收费情况(市级)

  1.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80/件;非住宅:550元/件

办理结果(市级)

可以代领,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带领人身份证明材料

办公时间与交通(市级)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交通指引:乘坐6路、38路、Y5公交车在天中广场东门站下车; 乘坐15路、23路公交车在市工人文化宫站下车; 乘坐K8路公交车在广播电视中心站下车; 乘坐27路、14路、19路、23路公交车在市委南门站下车。

咨询与投诉(市级)

咨询电话: 一、固话咨询:0396-2375596 二、网上咨询地址: 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

投诉渠道: 一、固话投诉:0396-2606692 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s://12345.hnzwfw.gov.cn:8083/cns_hnbmfw_website/newwebsite/pages/subPage/appealRegister.html?rqsttype=10 2、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3、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 http://henan.12388.gov.cn/ 三、现场投诉: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县金河街道75号1楼有诉即办室(窗口)

政策依据(市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四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条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当事人可以持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文件,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第六十四条地役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登记簿。 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的,当事人应当向供役地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供役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将相关事项通知需役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并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登记簿。 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就已经变更或者转移的地役权,直接申请首次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3 地役权登记13.1 首次登记13.1.1 适用 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利用他人不动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就已经变更或转移的地役权,申请首次登记。 1、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2、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3、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4、因采光、通风、保持视野等限制他人不动产利用的; 5、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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