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县 | 办理机关 | 地址 | 电话 |
|---|---|---|---|
| 市级 | 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 | 0396-8110303 |
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核准是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申报业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核准的管理事项。 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核准包括: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核准、视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核准、对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核准。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的,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 1.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核准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核准指生产企业以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方式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在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后于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抵退税申报,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核准业务中的出口货物除指生产企业常规性出口货物外,还包括先退税后核销出口货物、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经保税区仓储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出口货物、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 2.视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核准 视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核准的货物范围包括:销售到特殊区域货物、进入列名出口监管仓库的国内货物、对外承包工程的出口货物、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免抵退税、销售给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销售到特殊区域的列明原材料等。 3.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申报核准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申报核准指出口企业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抵退税申报,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类型包括:修理修配船舶、飞机、其他进境复出口货物以及航线维护(航次维修)。
| # | 材料名称 | 要求 |
|---|---|---|
| 1 | 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 | 1 |
| 2 | 年度财务报表(年度结束后至4月30日前报送) | 1 |
| 3 | 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 1 |
| 4 | 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加盖银行印章的复印件) | 0 |
| 5 | 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须注明航班号、起降城市等内容) | 1 |
| 6 | 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 | 1 |
| 7 | 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 1 |
| 8 |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 | 1 |
| 9 |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复印件(仅第一次申报时提供) | 0 |
| 10 | 出口发票 | 1 |
| 11 | 代理出口协议 | 0 |
| 12 |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 1 |
| 1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 1 |
| 14 | 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 | 1 |
| 15 | 经航班机长或外轮船长签字维修单据 | 1 |
| 16 | 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 1 |
| 17 | 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 1 |
| 18 |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 1 |
| 19 | 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 1 |
| 20 | 收汇凭证 | 1 |
| 21 | 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 1 |
| 22 |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 1 |
| 23 | 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 1 |
| 24 |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 1 |
| 25 | 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 | 1 |
| 26 | 对外承包工程分包合同(协议) | 1 |
| 27 | 收款凭证复印件(取得预付款的提供) | 1 |
| 28 | 先退税后核销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附表及电子数据 | 1 |
| 29 | 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 | 1 |
| 30 | 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 1 |
| 31 | 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同(协议) | 1 |
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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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一、固话咨询:0396-8110303 二、网上咨询地址: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
投诉渠道: 一、固话投诉:0396-2606692 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s://12345.hnzwfw.gov.cn:8083/cns_hnbmfw_website/newwebsite/pages/subPage/appealRegister.html?rqsttype=10 2、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3、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 http://henan.12388.gov.cn/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六条 “第六条以双委托方式(生产企业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均委托出口企业办理)从事的进料加工出口业务,委托方在申报免抵退税前,应按代理进口、出口协议及进料加工贸易手册载明的计划进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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